打官司一般先由原告先向法院預(yù)交訴訟費,根據(jù)官司的勝訴情況,法院會在判決書中寫明訴訟費的分配情況,具體情形如下。
第一、如果最后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全部支持),此時法院就會在判決書最后一項,寫明由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第二、如果最后法院判決結(jié)果顯示原告部分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部分訴訟請求卻被法院依法駁回,此時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在判決中寫明原告承擔訴訟費M元。被告承擔訴訟費N元。
第三、如果法院最后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此時法院就會在判決書中寫明由原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第四、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原告案件或者駁回原告起訴,此時法院就會退還原告繳納的訴訟費用。
第五、如果原告撤訴或者撤銷申請的案件或者法院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或者法院采取調(diào)解方式結(jié)案,法院一般減半收取訴訟費。
第六、如果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有獨立請求權(quán)的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參與本案,法院合并審理的,被告和有獨三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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