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的出臺,建筑業(yè)異地預繳附加稅的處理終于塵埃落定,伴隨著《關于征求〈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2016〕27號)的發(fā)布,建筑業(yè)異地預繳增值稅及附加的財稅處理,終于明朗。
增值稅處理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建筑業(yè)營改增主要政策如下: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城建稅及附加稅務處理
財稅〔2016〕74號文件規(guī)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1.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chǎn)的,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會計處理
財辦會〔2016〕27號文件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zhuǎn)讓不動產(chǎn)、提供不動產(chǎn)經(jīng)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等,按現(xiàn)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企業(yè)預繳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月末,企業(yè)應將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zhuǎn)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
例:A 省某市建筑企業(yè)(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在B省某縣提供建筑服務(非簡易計稅項目),當月分別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含稅)4662萬元,分別支付分包款1332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32萬元),支付不動產(chǎn)租賃費用111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1萬元),購入建筑材料117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70萬元)。
1.在B省某縣的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當期預繳稅款=(4662-1332)÷(1+11%)×2%=60(萬元),在B省某縣繳納城建稅3萬元(60×5%),繳納教育費附加1.8萬元(60×3%),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1.2萬元(60×2%)。
預繳稅款:(單位:萬元,下同)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60
貸:銀行存款 60
計提附加: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6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3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1.8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1.2
繳納附加: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3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1.8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1.2
貸:銀行存款 6
2.回到機構所在地A省某市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當期應納稅額=4662÷(1+11%)×11%-132-11-170=149(萬元),當期應補稅額89萬元(149-60),在A省某市繳納城建稅6.23萬元(89×7%),繳納教育費附加2.67萬元(89×3%),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1.78萬元(89×2%)。
月末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60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6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zhuǎn)出未交增值稅 149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49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89
貸:銀行存款 89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10.68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6.23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2.67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1.78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6.23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2.67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1.78
貸:銀行存款 10.68
作者單位:新疆富蘊縣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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