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新的《婚姻法》實施以來,產(chǎn)生了很大的反響,在農(nóng)村地區(qū),隨著80后90后離婚率的逐漸增高,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chǎn),成了一項十分重要的內(nèi)容。昨天,針對房產(chǎn)專門為大家講述了那些情況下,房產(chǎn)屬于一方的財產(chǎn),不能平分。詳見農(nóng)民知道嗎?有這三種情況,離婚時房子不平分!
那么除了房子外,還有那些財產(chǎn)只屬于一方,離婚時不再平分呢?主要有以下四種:
第一種: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其中包括了婚前的房產(chǎn),婚前的存款,婚前的車子等。
在農(nóng)村常見的婚前財產(chǎn)就是一方婚前全額或者付了首付款買的房子,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這是歸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另外一方不得要求分割。
但是如果對于男方(或女方)婚前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房子登記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離婚的時候該房產(chǎn)視為男方(或女方)的婚前財產(chǎn),但是對于共同還貸的部分,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給與另一方適當補償。
第二種: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在農(nóng)村,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如果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是只屬于受傷害的一方,不管是婚前獲得還是婚后獲得的。另一方都不得要求分割,這個其實很符合社會公德。
第三種: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這在農(nóng)村,涉及父母死亡后,房子繼承的問題。如果父母沒有立遺囑,父母死亡的時候就按照法定繼承走了,一般兒子繼承的房產(chǎn),也必然有兒媳的一份。如果父母留下了遺囑,遺囑中詳細寫明房子只有兒子有繼承權(quán),那么這個房子就沒有兒媳婦的份了。在以后兒子兒媳離婚的時候,兒媳就不能要求分割兒子繼承的這個房產(chǎn)。
第四種: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這個很好理解,比如女方的婚戒、衣服、鞋子、包包、化妝品,雖然說可能價值比較大,但因為是專屬于女方的生活用品,因此男方不得要求分割。另一方面,男方的鞋子、衣服、包等,也是歸屬于男方所有,女方也不得要求分割。
第五種: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chǎn),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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