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小偷盜竊
深夜翻入老宅院墻內盜取木瓢和塑編籃子
失主趕來致盜竊未遂
三人被行政拘留5日
二、失主敲詐
收小偷3000元私了 犯敲詐勒索罪
被判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退還了3000元 給小偷1.5萬元獲諒解
三、警察收錢
從中收取600元辛苦費
被留黨察看一年 政務降級
調離公安機關
四、檢察官收購物卡
拿失主妻子千元購物卡
被責令退還購物卡
受到誡勉談話處分
五、村民打人
幫失主抓小偷 因為參與毆打小偷
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
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離奇得就像電視連續(xù)劇。
3個小偷行竊被打,而打小偷的村民被拘,一般的案件到這兒就完了,其實這才是開始。
再下來是失主涉嫌敲詐,小偷盜竊被抓,其實這才是第二集。
接下來,抓賊的警察因為收受紅包被處分,公訴的檢察官因收受購物卡被處理,事情到這兒并沒有結束,發(fā)生大反轉的是:為了得到小偷的諒解,屋主的妻子給對方賠償了1.5萬元,屋主才得以輕判。
這反轉又反轉的真實進展,比電視劇情推進還出人意料。
為裝飾飯店,入屋偷盜老物件
2021年3月16日22時許,侯某在張某、羅某某經營的飯店聊天時,侯某提議該飯店應有老物件來裝飾,后侯某提出去蓮花寺鎮(zhèn)肖場老村子(居住人員較少)尋找老物件,張某、羅某某二人同意,3人隨后駕車來到該村內,借著手機燈光穿行肖場老村民房。
3人在該村一家老宅院墻內盜取一木瓢和塑編籃子時,被聞訊趕來的岳先生、羅某、曹某、劉某發(fā)現并毆打。張某見對方要報警,就提出賠償200元私了,最終談下來的結果是以3000元私了。
2021年5月28日,警方對3名盜竊嫌疑人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者看到,違法人之一是34歲的女性張某,另外兩人是羅某某和侯某。渭南市公安局華州分局蓮花寺派出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將3人行政拘留5日。
老屋抓賊,打斗后3000元私了
今年55歲的岳先生是陜西渭南市華州區(qū)人,此前在外打過工,回家辦過農家樂。
2021年3月16日晚上,岳先生和同村的劉某、曹某以及曹某的朋友羅某4人一起在曹某的住處喝酒。當晚9時多,他接到親屬來電,得知無人居住的老屋里進了賊,4人便一同前往抓賊?!拔覀冊谖壹依衔菰鹤永锇l(fā)現了兩男一女,他們見我們來了就想跑,被我們堵住,不可避免地要上手打一頓?!痹老壬f,“我要報警時,羅某說認識蓮花寺派出所的楊警察。偷盜者想賠償200元私了,岳某提出私了得給5000元。最后拿了3000元,是對方和曹某、劉某談的,他同意了?!?/p>
隨后蓮花寺派出所來了3名警察,姓楊的警察穿著警服帶著執(zhí)法記錄儀,對眾人亮了證件,對嫌疑人及當事幾個人進行了問話,還拍了嫌疑人所偷物品。岳先生將私了一事告訴羅某,羅某給姓楊的警察說了進展后,楊警官讓跟隨的兩名輔警離開。
小偷張某稱需要借錢,岳先生便和羅某、張某,以及張某的同伙羅某某、侯某一起坐車來到他們之前喝酒的地方,楊警官和曹某、劉某駕車緊跟其后?!爱敃r我們大家全進了房子,張某微信借到錢后,把我叫到門口,給我手機轉賬了3000元錢后他們三人離開?!痹老壬f。
盜竊嫌疑人離開后,為了答謝民警,岳先生經羅某的手機向楊警官轉賬600元。
羅某卻說,當時岳先生和三名偷盜的人在門口待了一會兒后來到房間,說人家給賠償了,然后楊警官就讓他把偷盜嫌疑人送走。之后岳先生給他轉了600元錢,他將錢轉給楊警官,楊警官收完錢就走了。
記者在渭南市中院的刑事裁定書上看到,楊警官承認事后微信收了羅某600元辛苦費及一盒香煙,之后他給兩名輔警一人100元。
敲詐勒索,屋主入獄6個月
2021年3月17日,岳先生得知,三名盜竊嫌疑人把處警的警察告了。警察讓岳先生去一趟派出所,他向民警表明收的賠償立馬可以退,但要求處理3名盜竊嫌疑人?!芭沙鏊I導說等事情調查清后再說。之后楊警官把我叫去,說他是給我?guī)兔δ?,弄不好會把他牽扯進去,并稱偷東西的三人之一以前被他處理過,現在咬(告)他呢,希望我能擔著?!痹老壬f,楊警官寫的事情過程他沒看就簽了字。
2021年7月13日,渭南市華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岳先生敲詐勒索罪向渭南市華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渭南市華州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岳某因張某等3人的不法行為,不能冷靜、合法處理,伙同他人實施暴力毆打被害人,又以報警相要挾,索取明顯超出提籃、木瓢價值之財物,其非法占有故意明顯,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華州區(qū)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的辯解不影響起訴書指控的三被害人害怕繼續(xù)挨打和免予被公安機關打擊被迫同意拿出3000元私了事實的成立。一審法院認為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岳先生不服,提出上訴。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出獄后的岳先生又向渭南市中院提出申訴,也被駁回。
幫忙抓小偷被拘10天
7月21日,記者見到了劉某。提及此事,劉某瞬間濕了眼框。他說自己一沒打人、二沒拿錢,甚至在其他人打小偷時還拉架勸說,最后卻被拘留10天還罰了500元?!皼]想到一把年齡了,還要蹲個班房。”問及為何不申訴,他委屈又克制地說了句:“公安局判下的,咱只能認,跟誰申訴去?”
劉某將記者帶到他們當時喝酒的曹某住處。曹某沒在,劉某指著房內說,大家當時都在房子里,后來偷東西那個女的借到錢后,把岳先生叫到門口給他打了3000元,岳先生一進門就給大家說錢收到了,民警當時坐著,安排羅某將三名嫌疑人送走。
在劉某保存的渭南市公安局華州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記者看到,2021年3月24日法律文書的查明事實部分,只說岳先生、羅某、曹某等人毆打在該院子內撿拾有年代感的物品的三人,沒有出現劉某的名字。只說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給予劉某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7月27日,記者致電羅某,他說:“大家都是給他幫忙去了,沒成想都被關進去了。”羅某說,公安局關他,他認。并稱岳先生現下四處告狀喊冤目的是想要錢。
記者隨后致電曹某和兩名盜竊嫌疑人羅某某和張某,前兩個均顯示停機,最后一個始終無人接聽。
警察、檢察官收受錢財,雙雙被處理
岳先生收了嫌疑人3000元被定為敲詐勒索罪,那么民警楊警官從中收取600元又是被如何處理的呢?7月21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就此向渭南市華州區(qū)紀委了解情況,工作人員稱此事不歸他們管,讓前往華州公安分局警務督查處了解。記者來到渭南市公安局華州分局警務督查大隊,該大隊大隊長說,楊警官的處理決定是紀委發(fā)來的紅頭文件,不能給當事人看,只說對楊警官留黨察看一年、政務降級處分,并稱楊警官就是輔警。記者再三詢問,該大隊長表示,楊警官不算民警也不是輔警,而屬于事業(yè)編制。
記者輾轉打通楊警官電話,他說自己已調離公安機關,問題不便回答,有事可聯系華州警方。
讓岳先生還感到憋屈的是,他在看守所期間,妻子被要求退還給盜竊嫌疑人3000元外,又給了三名嫌疑人15000元錢,以此換取3名嫌疑人對他的諒解。
岳先生的妻子拿出的收條打于2021年6月13日,收條上寫著“收到岳XX家屬交來補償慰問金15000元,雙方此后再無糾紛,我們愿就岳XX的行為予以諒解。特立此為據。”岳先生的妻子說,檢察官余某某還從家人處收受了一張1000元的購物卡。
渭南市華州區(qū)紀委工作人員接受采訪時稱,早在2021年12月,已經就購物卡的問題對檢察官余某某作出“退還購物卡,誡勉談話(半年)”的處分。
疑問
當著民警的面達成協(xié)議不算調解嗎?
“他們是小偷,不該是我諒解他們嗎?咋還要給他們補償金?檢察官為什么索要購物卡?既然認定我犯了敲詐勒索,那民警拿走3000元里的600元不算共犯嗎?當著民警的面達成的協(xié)議不算是調解嗎?”一連串的疑問,讓岳先生無法平靜。
1問:如果不算調解,那警察干什么來了?
關于索要5000元的事情,岳先生一直喊冤,他說真實情況是“對方提出200元私了時,我當場就說'給5000也不行,讓警察來處理’?!痹老壬鷺O力否認5000元是自己開口索要的。
記者看到,另外三名抓賊的村民在法律文書中均證明是岳先生開口索要的5000元;盜竊嫌疑人的證明中也提到有人開口索要5000元的事情。
除了岳先生否認外,劉某告訴記者,他認的字不多,不知道警察是怎樣寫他的口供的,但他清楚地記得,“當時嫌疑人提出私了時,岳先生說'給5000元也不行,都要讓警察帶走’,大概就是那個意思。之后岳先生去了路邊,我和曹某在現場,嫌疑人最后主動提出賠3000元,是我去給岳先生傳的'小偷愿給3000元私了’這個話。后來警察來了,問了話拍了照,給大家說找個亮堂的地方錄口供?!?/p>
2問:為啥法院認為警察未參與糾紛處理?
岳先生在一審判決后上訴時提出,他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民警到達案發(fā)現場后,得知嫌疑人愿意賠償便同意他自行商議解決,他并非強行索取而得財物,而是基于對公安機關執(zhí)法公信力的信賴。但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與岳先生一起的羅某私下叫來的警察雖然到達事發(fā)現場,但被告知糾紛已得到解決,警察并未參與雙方糾紛的處理。
輔警張某某證明,當晚接到楊警官電話后,他和輔警程某某便開著派出所的車接上楊警官后來到案發(fā)地,里面有兩男一女,周圍還有幾個人,楊警官被一個低個子的人叫到旁邊說話,然后楊警官過來讓程某某給嫌疑人偷的東西拍照,并說要調解就去亮點的地方,然后兩男一女上了一輛黑色的奧迪車,和楊警官說話的人拿出三包煙,給了他和楊警官以及程某某一人一包。他在停車的地方問楊警官沒啥事后,就和程某某先回去了。當晚10時40分,他收到楊警官微信紅包100元。
劉某也說,三個警察來到現場后先讓到所里說,羅某把楊警官拉到旁邊說話后,楊警官說讓找個亮堂的地方錄口供。
岳先生不解道:“有人證明楊警官讓找個亮堂的地方解決此事,這能叫警察來沒參與?警察亮了證件、問了情況,拍了證物,還給大家說找個地方說事情,這叫沒參與?”
說法
觀點1:在民警來之前,雙方說好價,已構成敲詐勒索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岳先生構成敲詐勒索罪與否,取決于賠償3000元私了是否當著警方的面,以及3000元是否遠超盜竊財物價值兩個關鍵因素。
岳先生在警方到達現場前就與小偷談好了價,在門外收了小偷的錢,不算當著警方的面支付的3000元。此外,3000元遠超被盜之物價值,因此,法院判決岳先生犯敲詐勒索罪并無不當。
私了沒當著警方的面完成就不是警方授意,警方收取600元是好處費、感謝費,并非與岳先生等人所分的贓款,所以收錢的民警、輔警不是敲詐勒索罪的共犯,對收錢的民警只能以違紀處理。
觀點2:民警明知失主勒索錢財,參與其中并分得錢款,是敲詐勒索共犯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胡超奇認為,3人到失主老屋所偷物品價值未超過1000元不構成盜竊罪,警方給予的行政處罰是對的。村民抓嫌疑人并實施毆打,警方給予村民行政處罰也是合適的。檢察官拿失主家屬購物卡屬于違紀,處理也沒問題。最大問題就在于對民警的處理上。
胡超奇說,民警到達現場前,無論說沒說5000元的話,最后商定3000元私了,給失主定性為敲詐勒索罪沒有問題,因為只要以報警相威脅索要錢款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并實施了勒索行為。民警到現場后,明知雙方就“賠償”達成一致,且目睹了失主收取錢款過程,接受了失主轉給他的600元好處費,表明其已經參與了敲詐勒索犯罪。作為警察有阻止犯罪的義務和職責,該民警明知失主勒索要收錢,非但沒阻止,反而參與分錢,是對失主犯罪行為的認可、縱容和支持,其行為不僅僅是違紀的問題,而是參與犯罪。
觀點3:民警放任失主犯罪,是缺乏對3000元在法律定性上的認知
中國法學會會員張允光認為,從涉案人員說法來看,在民警到達現場之前,3000元的口頭賠償協(xié)議就已達成。民警到達現場后,如果主動介入調解,他代表的是公權力的介入,那失主收下嫌疑人的錢就不是敲詐勒索;但顯然,民警到現場后沒有具體說3000元的事情,知道雙方達成私了協(xié)議沒有加以阻止,從態(tài)度上講是放任行為,從職責上講是民警缺乏對3000元在法律定性上的認知;民警收了失主給的600元且私分給兩名輔警,本身不是一種執(zhí)法行為,應是違紀,但他沒有共同敲詐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共犯。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苗巧穎 編輯 楊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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