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鳳陽七段
過去談起這一問題,我們大多從秦朝法律嚴酷、統(tǒng)治殘暴來論說。但今天我要和大家從另外的角度來說說。
首先,必須承認秦國與六國是互為外國的關系。過去我們歷史教科書在談論秦朝統(tǒng)一這個問題上,把預設的前提就定為中國是統(tǒng)一的多民族國家,但如果從當時戰(zhàn)國人的心態(tài)上講,秦國無疑是外國,文字不相同、度量衡也不相同。秦人與齊人、楚人的關系,更加近似于民族之間的關系,所以秦滅六國,更像是一個外族入侵者的行徑。試想如果抗日戰(zhàn)爭失敗了,日本人占有了全中國,讓中國人說日語、用日元,吃穿住用都采用日本人的生活習慣,你會心安理得嗎?不反才怪。所以這種文化差異恐怕是六國反秦的重要原因。反過來看,為何陳勝大澤鄉(xiāng)振臂一呼,咋沒見一個秦人“起義”呢?反而章邯征發(fā)驪山墓的刑徒,組成了秦軍,不斷打敗陳勝的軍隊。正常思維,反倒是認為刑徒最應該成為反秦的一方。
其次,秦國的法律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嚴酷。所謂嚴酷,其實有兩種理解。一是六國人“覺得”秦人法律嚴酷。平心而論,秦人之所以能夠在戰(zhàn)國晚期實力凌駕于六國之上,與“依法治國”和“賞罰分明”是緊密聯系的。從睡虎地秦簡等出土竹簡上看,秦法的規(guī)定真是事無巨細,連一畝地產多少糧這樣的農事都做了規(guī)定,客觀講是科學化管理。而從出土竹簡和傳統(tǒng)文獻的記載上看,秦朝的死刑率并不是很高。近些年出土的漢初竹簡——張家山漢簡更是確鑿了這樣的事實:漢初采用的法律乃秦律稍加改動而成,劉邦的“約法三章”乃是大略的政策,日常行政仍然采用的是秦律,所以歷史事實是“漢隨秦制”。
再次,真正使六國人感覺嚴酷的是秦朝的徭役。秦國能夠打敗六國,依靠的就是對秦地老百姓連年的兵役、徭役征發(fā),以至于創(chuàng)造了500萬秦民供養(yǎng)100萬秦軍的軍事史上的神話。但秦滅六國,秦始皇卻不讓天下民眾生養(yǎng)生息,繼續(xù)推而廣之,向六國征用民力,所以就有了劉邦年輕時被征發(fā)到咸陽,驚呼“大丈夫當如是”的歷史記載。秦始皇認為六國雖然被滅,但周遭還有外患,于是南下征伐南越、北上討伐匈奴并修連長城,戰(zhàn)事連綿不已。在咸陽,他又役使民力修建阿房宮、驪山墓,這在今天都是人類建筑史上的壯舉。然而就是這些壯舉,讓后人評論秦始皇時,不得不得出“輕民力”的結論。秦二世陰謀篡位,這種征發(fā)不僅沒有停止,反而變本加厲,終于爆發(fā)陳勝吳廣的大澤鄉(xiāng)起義。
連年征發(fā)民力,也或許是秦始皇有意為之——故意讓六國民眾不得休息,也就騰不出手來去反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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