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年均為33歲的曹海營、劉義軍系該省泌陽縣春水鎮(zhèn)農民。2006年7月4日晚上,曹海營、劉義軍攜帶作案工具,駕駛農用三輪車竄到位于滎陽市康泰路東段,用斷線鉗將正在使用的路燈電纜線(通電狀態(tài))剪斷59米。作案后,曹海營、劉義軍又用裁紙刀、老虎鉗剝離電纜線外皮時,被民警人贓俱獲。繳獲的贓物經價格認證中心估價鑒定,價值5440元。
曹海營、劉義軍本來以為他倆只是一次普通的偷盜電纜線行為,最多按盜竊罪拘役幾個月就行了。但法院審理認為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綜合考慮被告人曹海營、劉義軍的自愿認罪等情節(jié),法官當庭作出上述判決。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認定罪名的關鍵點是被告人所盜竊的電纜線是否正在使用的照明電源線。法律上所指的“正在使用”并不局限于盜竊時是否正在通電,哪怕是破壞備用電源線也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罪名因為被告人的行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哪怕是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量刑都要比盜竊罪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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