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這里是王峻法官說家事。
今天說的是關于丈夫送給第三者的財產,妻子是否可以要回?
丈夫與第三者生女并給其買房被原配發(fā)現
張某大學畢業(yè)后,自己創(chuàng)業(yè), 經過努力,沒幾年,在城里開了一家公司。張某三十歲的時候和年輕漂亮的小學老師李某結婚了,兩人感情很好,兩年后,兒子出生了,張某的生意也越做越好,又在常州開了一家公司,張某每年有大半的時間要在常州工作,李某在家里照顧孩子和老人,轉眼孩子都11歲了。
今年初,李某發(fā)現張某出軌了。李某通過多方調查,了解到三年前張某在常州與趙某同居,趙某沒有工作,去年還為張某生了一個女兒。2014年,張某在常州市區(qū)買了一套價值100萬元的房子,登記所有權人為趙某。
東窗事發(fā)后,張某請求李某原諒自已,保證以后不再和趙某來往,又向妻子承認自己與趙某之間是情人關系,因趙某沒有經濟收入來源,又生了女兒,就給趙某買了房子,也是為了讓女兒有安身的地方。
妻子狀告丈夫,欲收回丈夫贈予第三者的房子
李某無法原諒張某,要求和張某離婚,張某再三請求李某,無耐李某已下定決心要離婚。李某要求撫養(yǎng)孩子,夫妻共同財產除了常州的公司歸張某,其它的財產都歸李某。張某看到無法挽回,自己畢竟有過錯,就同意了,李某還要求張某要回送給趙某的房子,張某不肯,說那是趙某的房子。
商議無果,李某就將張某與趙某告上法庭,要求趙某返還100萬元。
開庭時,張某承認,是他出錢給趙某買的房子,但是房子已經登記在趙某名下,怎么能再要回。趙某說,她認識張某時才19歲,這三年,她給張某生了孩子,還要照顧他們父女倆的生活,這房子是她應得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
1、《婚姻法》第三條規(guī)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張某在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趙某同居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
2、《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就是說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丈夫或妻子不是因為日常生活需要,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xié)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張某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并未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置作出特別約定,因此,張某與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兩人共同所有,兩人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它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張某擅自為趙某購房支付的房款屬于張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款顯然不是為了他們日常生活需要,李某事先不知道,事后也不同意。另外,趙某從張某處得到購房款既不是善意的、也不是有償的,故應認定張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李某買房的行為無效,最終法院判決趙某向李某返還財產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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