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金順
在致袁枚的回信中,孫星衍為考據(jù)學的合理性進行了多重辯護。其中的一個理由是出于朝代競賽的需要。在他看來,受到戰(zhàn)爭等因素的影響,很多古籍失去了公開流通的機會。例如北宋時期《太平御覽》《太平寰宇記》《事類賦》等類書所引用的很多古籍,南宋士人就很難有公開閱讀的機會;而清代四庫全書的編修以及各種文物的出土,相當于提供了發(fā)現(xiàn)“新史料”的機會。借助這些“新史料”,再加上考據(jù)方法的恰當使用,清儒的見解必然會超過宋儒的見解。
對于清代乾嘉學者倡導的考據(jù)方法,現(xiàn)代人往往帶有某種“偏見”。概括說來,考據(jù)非常容易淪為饾饤之學,既缺乏對義理的探究,也很難做到經世致用。無獨有偶,作為乾嘉考據(jù)的重要代表人物,孫星衍也曾遭遇友人的類似質疑,所以免不了要替考據(jù)方法辯護。借助這些論辯性質的書信,我們可以有機會深入理解歷史當事人對于考據(jù)方法的思考。
圍繞考據(jù)的 “策反”與“辯護”
孫星衍字淵如,號伯淵,江蘇常州人。他出生于乾隆十八年(1753),逝于嘉慶二十三年(1818),剛好處在乾嘉考據(jù)極為盛行的時代。不過他在青少年時期卻以詩文著稱,并與常州地區(qū)的洪亮吉、黃景仁、趙懷玉、楊倫、呂星垣、徐書受合稱為 “毗陵七子”。乾隆三十九年(1774),正在南京鐘山書院讀書的孫星衍結識了定居南京的袁枚。袁枚在多個場合高度評價了孫星衍的詩文:“天下清才多、奇才少,今淵如乃天下奇才也”,并且引為忘年交 (錢泳:《履園叢話》卷六,張偉校點,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158頁)。
不過孫星衍的學術興趣逐漸出現(xiàn)轉移,即不再熱衷于詩文,而是轉向考據(jù)。為了拯救自己心目中的 “天下奇才”,乾隆六十年(1795)前后,袁枚給孫星衍寫過多封“策反”信。不過限于史料,目前僅能看到其中的一封信:
日前勸足下棄考據(jù)者,總為從前奉贈“奇才”二字,橫拒于胸中。近日見足下之詩之文,才竟不奇矣,不得不歸咎于考據(jù)。蓋晝長則夜短,天且不能兼,而況于人乎?故敢陳其穴管。足下既不以為然,則語之而不知,舍之可也,又何必費一片苦心,援儒入墨,必欲拉八十翁,披膩顏帢,抱《左傳》逐康成車后哉?今而后,仆仍以二十年前之奇才視足下,足下亦以二十年前之知己待仆。如再有一字爭考據(jù)者,請罰清酒三升,飛遞于三千里之外 (王英志主編:《袁枚全集》第5冊,江蘇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96頁)。
從內容上推測,袁枚此前已經寫過一封“策反”信。而孫星衍在回信中不僅拒絕了袁枚的建議,還試圖反過來勸說袁枚轉向考據(jù),這才引出了上引的第二封信。在這封信中,袁枚要求雙方各自放棄“策反”對方的意圖,為了保住來之不易的友誼,以后不再討論與考據(jù)有關的問題?!傲P清酒三升”雖然是約定俗成的說法,但如果嚴格執(zhí)行起來,那也需要6斤左右的好酒量才行。而從《袁枚全集》收錄的書信來看,此后的袁枚應該信守了只字不提考據(jù)的承諾。
在致袁枚的回信中,孫星衍為考據(jù)學的合理性進行了多重辯護。其中的一個理由是出于朝代競賽的需要。1930年,陳寅恪在《陳垣〈敦煌劫余錄〉序》中有過如下論斷,“一時代之學術,必有其新材料與新問題,取用此材料,以研求問題,則為此時代學術之新潮流。治學之士,得預此潮流者,謂之預流。其未得預者,謂之不入流。此古今學術之通義。非彼閉門造車之徒,所能同喻者也”(陳寅?。骸督鹈黟^叢稿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36頁)。對照來看,孫星衍也曾有過類似的說法。在他看來,受到戰(zhàn)爭等因素的影響,很多古籍失去了公開流通的機會。例如北宋時期《太平御覽》《太平寰宇記》《事類賦》等類書所引用的很多古籍,南宋士人就很難有公開閱讀的機會;而清代四庫全書的編修以及各種文物的出土,相當于提供了發(fā)現(xiàn)“新史料”的機會。借助這些“新史料”,再加上考據(jù)方法的恰當使用,清儒的見解必然會超過宋儒的見解,“近時開四庫館,得《永樂大典》所出佚書甚多;及儒道二藏載有善本古書,前世或未之睹;而鐘鼎碑碣,則歲時出于土而無窮。以此言之,今人必當勝古;而反以為列代考據(jù)如林,不必從而附益之,非通論矣”(孫星衍:《孫淵如先生全集》,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第90—91頁)。
考據(jù)能力在斷獄中的發(fā)揮
嘉慶二年(1797),朱珪也曾寫過一封類似的 “策反”信。遺憾的是,朱珪并未將這封信收錄于個人文集。根據(jù)孫星衍的回信來推測,朱珪質疑考據(jù)的理由是無法經世致用。為了反駁這種偏見,孫星衍以自己的從政經驗為依據(jù),認為考據(jù)至少可以幫助官員審理疑難案件,“吾儒之學,往于都官中有談明心見性之學者,自以為有得。試以疑獄,卒不能斷,是知虛空之理無益于政治也”(《孫淵如先生全集》,第196—197頁)。
作為科舉考試的幸運兒,孫星衍于乾隆五十二年(1787)中進士,乾隆五十三年(1788)授翰林院編修,乾隆五十四年(1789)至六十年間在刑部任職。對于孫星衍在刑部任職的經歷,目前留下的記載甚少。不過可以確定的是,時任刑部尚書胡季堂非??粗貙O星衍的考據(jù)能力,“每疑難獄輒令君依古義平議,行十八司以為規(guī)格”。例如在一起皇帝轉交刑部復核的死刑案件中,甲為了保護已經再嫁的母親乙,打死了丙。爭論的焦點在于,嫁母是否應該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親母,因為這將牽涉到能否減刑。對此,多數(shù)人的理解為:既然已經再嫁,那么嫁母就不應該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親母。通過復雜的考證(具體過程未交待),孫星衍認為既有理解并不符合禮制的原意,再嫁的母親、被休棄的母親都應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親母,所以甲應該被減輕處罰。
經過刑部的歷練之后,孫星衍開始在地方輾轉任職。嘉慶元年(1796),孫星衍曾經短暫署理過山東按察使,期間受理過很多案件,例如:
(一)甲邀請乙到家喝酒,乙因為醉酒、跌進火炕被燒死,甲因為醉倒、并未施救。州縣官員將甲奪壺斟酒的行為解釋為爭斗,所以援引斗殺律擬罪??墒菍O星衍將奪壺斟酒解釋為一種勸酒禮節(jié),并且“奪壺”還包含有(下轉14版)
(上接13版)控制對方過量飲酒的意圖,故而改為援引過失殺人律擬罪。
(二)甲拖欠乙的債務不還,乙脫去甲的衣服抵債。出人意料的是,甲很快因病猝死,而州縣官員認定乙應對甲的死亡負有直接責任??墒菍O星衍認為乙死于農歷三月,即便脫去衣服,山東地區(qū)的氣溫也不足以將人凍死,所以乙應對甲的死亡負有間接責任,故而改為威逼人致死律擬罪。
公允地說,如果排除貪污腐敗、權力干預的可能性,無論是孫星衍駁回的判決,還是孫星衍改擬的判決,至少在判決書擬定者看來都應是合理的。至于其他人能否接受,關鍵要看兩者是否享有共同的“常識”或者“一般的知識、思想與信仰”。在日常生活中,“這種一般的知識、思想與信仰真正地在人們判斷、解釋、處理面前世界中起著作用”(葛兆光:《中國思想史》,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頁)。故而考據(jù)在審理疑難案件中的作用可以概括為:通過對關鍵字詞含義的重新梳理,可以挑戰(zhàn)舊的“常識”,建立新的“常識”。
當然站在孫星衍的立場看,他所駁回的判決都是“錯誤”判決。由于“錯誤”判決的大量出現(xiàn),孫星衍認定山東地方官員及其幕友的法律素養(yǎng)存在問題。為此,他嘗試進行制度變革。在此之前,遇到上控案件,山東按察使一般會將上控案件轉給首府縣官員審理;在此之后,孫星衍親自審理上控案件,并且拒絕聘請刑名幕友(以上皆見張紹南:《孫淵如先生年譜》,周和平等主編:《北京圖書館藏珍本年譜叢刊》第119冊,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9年版,第456—477頁)。嘉慶四年(1799),在家守孝的孫星衍給時任山東道監(jiān)察御史的何道生寫信,再次批評山東等地官員及其幕友的法律素養(yǎng):
今日風氣,州縣成讞,至院司改而從輕,抽換卷宗,非獨后患也。其流弊,書吏、幕賓借此招搖,則殺人者不死,遂開行賄之門矣!中州、山左近京邑,辦案尤多牽掣。曩時有案則夤緣要路以亂法。此數(shù)省掣肘之地,非得鐵中錚錚者惟臬司,則民命不可問也。吾兄居得言之時,留心經世之事宜知之。(陳烈編:《小莽蒼蒼齋藏清代學者書札》,人民文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337頁)
為了提高地方官員及其幕友的法律素養(yǎng),孫星衍曾經設想編撰一部《大清律疏義》的考證書籍。遺憾的是,他選中的編撰助手更加傾向于考證經史,對于考證法典的興趣不大,所以并未付諸實施(武億:《授堂文鈔》卷一〇,《續(xù)修四庫全書》第1466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170頁)。
失望之余,孫星衍轉而投身元版《唐律疏議》的翻刻工作,并最終于嘉慶十二年(1807)在南京出版。在《重刻故唐律疏議序》中,孫星衍說了一段晦澀難懂的話:“自唐永徽律以后,宋元皆因其故。惟明代多有更改,又增 《奸黨》一章,以陷正士,而輕其輕罪,重其重罪?;蜓暂p罪愈輕則易犯,重罪加重則多冤,非善政也?!保▌⒖∥狞c校:《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668頁)盡管省去了具體的考證過程,孫星衍顯然是想站在唐律的立場批評明律(自然也包括清律)。幸運的是,清末律學家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編》中仔細考證了唐明律的差別。其中,“輕其輕罪”指的是減輕針對凡人的處罰,“重其重罪”指的是加重針對大臣的處罰。至于“非善政”的具體含義,薛允升不再遮遮掩掩,而是直接把話挑明,“唐律以宮衛(wèi)為首,蓋所以尊君也……唐律于名例之首即列八議,議請減之后,又繼以官當蔭贖,其優(yōu)恤臣工者,可謂無微不至矣。明律俱刪除不載,是只知尊君,而不知禮臣,偏已”(薛允升:《唐明律合編》,懷效鋒、李鳴點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21頁)。
“妄行駁詰”還是出于公心
需要注意的是,孫星衍在論述考據(jù)的用途時應該有所保留。換句話說,考據(jù)不僅能夠幫助官員審理疑難案件,而且能夠成為制度變革的重要推手。他在山東任職期間的作為就是例證,但是并不限于此,為此我們需要拉長考察的時段。
在閱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檔案時,筆者發(fā)現(xiàn):雍正帝、乾隆帝經常指責刑部“妄行駁詰”,并且認定后者存在私心。所謂“妄行駁詰”,就是皇帝更加認可地方督撫原先擬定的判決,并不認可刑部做出的駁回重審的決定。其中一段記載特別有趣:雍正五年(1726)六月十九日,雍正帝龍顏大怒,事情起因于胡大保雞奸未遂、勒死曹柱兒的案件。對于這起案件,田文鏡援引強行雞奸例,將胡大保擬斬立決;刑部認為既然雞奸未遂,那么就應該援引故殺律,將胡大保擬斬監(jiān)候,故而駁回了田文鏡擬定的判決??墒窃谟赫劭磥?,田文鏡的判決非常合理,反倒是刑部的改駁建議極其不合理,“不肖惡徒將良人子弟強行雞奸,例應斬決;況因雞奸不從,以致勒死人命,則以強奸之惡徒兼以殺人之重罪者,何可矜可疑處,而反從末減”。至于刑部改駁的原因,雍正帝的解釋是:刑部官員嫉妒田文鏡所受的恩寵與褒獎,所以故意找茬,借此制造田文鏡用刑嚴苛的形象,“此特法司諸臣有意苛求田文鏡”。不僅如此,雍正帝還進一步上綱上線,讓田文鏡難堪就是讓雍正帝本人難堪。因為假若認可刑部的改駁建議,雍正帝將會承受用人不當?shù)闹肛?;假若認可田文鏡擬定的判決,雍正帝將會承受用刑嚴苛的指責,“用心詭譎,甚屬可惡”。發(fā)了一通脾氣之后,雍正帝最終拍板決定:“嗣后凡督撫咨文到部,而各部駁詰非理者,準該督撫密摺奏聞。此案著九卿問三法司是何意見,如此改駁?將此案主稿之員一并詳察,另議具奏?!保ㄖ袊谝粴v史檔案館編:《雍正朝起居注冊》,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1325—1327頁)
受到史料的限制,筆者無法確認后續(xù)受罰的刑部官員名字,也無法確認他是否“本性難移”,再次觸犯龍顏。不過可以確認的是,這絕非是孤立的個體行為,而應是有組織、有預謀的群體行為,所以才會留下皇帝不斷斥責刑部 “妄行駁詰”的記載。其實這也容易理解,在案件復核的過程中,如果總是認可地方督撫擬定的判決,那么刑部很有可能淪為有名無實的橡皮圖章;只有尋找各種合理、不合理的理由駁回重審,地方督撫才有可能尊重刑部的權威。所以盡管“妄行駁詰”尚未獲得皇帝的認可,但是它的確可以成為擴充刑部權威的重要手段。
不過擺在刑部官員面前的難題是:如何將“妄行駁詰”與“公心”(而非“私心”)聯(lián)系起來,這樣皇帝也就失去繼續(xù)指責“妄行駁詰”的理由。不難想象,刑部官員必然是摸著石頭過河,并且經歷了很多失敗的嘗試?;剡^頭來看,孫星衍改擬的判決也類似于“妄行駁詰”;可是至少從形式上看,孫星衍改擬判決完全是出于“公心”(或者出于純粹學術的考慮),并未將個人的“私心”摻雜進來,這恐怕才是刑部尚書胡季堂賞識孫星衍的真正原因。
當然在討論孫星衍法律實踐的過程中,我們不能忽略刑部尚書胡季堂所扮演的角色,畢竟孫星衍充分發(fā)揮考據(jù)特長的機會是由胡季堂提供的。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漢籍全文影像數(shù)據(jù)庫收錄有八部刑部說帖類古籍。在一篇名為《說帖目錄序》的序言中,刑部直隸司郎中、總辦秋審、律例館纂修的陳廷桂指出:乾 隆 四 十 九 年(1784),時任刑部侍郎的胡季堂發(fā)明了刑部說帖制度,“始以此等案交律例館查核,權衡至當,而后行之,至今不衰。其查核旁參他條,詳檢成案,剖別疑似,辦【辨】晰微茫,折衷而歸于是,然后繕具說帖,備陳是非之旨,善近于古之參經義以斷獄者。自茲以往,其可以通律法所未備,而無其畸輕畸重之患矣”。換句話說,刑部說帖相當于法律專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這也是孫星衍在刑部任職期間的主要工作。
如果說胡季堂發(fā)明了刑部說帖制度——這肯定是清代中期法律史上的重要變革,但是并未打算將其公開;隨著時間的推移,富含商業(yè)頭腦的刑部官員看到刑部說帖蘊含的商機,紛紛將其公開出版。為了推銷商品,刑部官員“妄行駁詰”的職業(yè)習慣再次展示出來。例如在介紹刑部說帖的淵源后,陳廷桂接著指出:“考現(xiàn)行官律之外,有匯纂、匯編、通纂、全纂諸種,大抵外省幕府參稽舊案、編輯備考之書。其識解未必皆貫穿,其征引未必無掛漏、尚能與律例相輔而行。刑部為刑名總匯,而館又為一部總匯,取珠于淵,采玉于山。求例于例所從出之地,豈不勝于管窺蠡測,而尤足以行之久遠而無弊哉。”(以上皆見宋謙輯:《說帖》,抄本,不分頁)從“未必”這個限定詞來看,陳廷桂并未完全否認 “外省幕府參稽舊案、編輯備考之書”的價值;至于建議舍棄“外省幕府參稽舊案、編輯備考之書”、轉而采用刑部說帖的理由,很大程度上帶有威脅性質:難道“讀者”擬定的判決想要被刑部駁回重審嗎?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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