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王先生2001年到銀行一次性存了30萬美元,定期3個月,到期后自動轉(zhuǎn)存。然而,這筆巨額存款在銀行里躺了41天后,卻被兩名女士取走。時隔7年,王先生才發(fā)現(xiàn)自己的存款早就神秘“失聯(lián)”了。追查得知,當年存錢時是同鄉(xiāng)兼員工的謝先生幫忙填的存單,而取錢者竟然就是謝先生當時的女友和她母親。王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丟失的30萬美元。昆明中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判令銀行賠償儲戶30萬美元,并承擔相應利息。
蹊蹺
一筆巨額存款充滿謎團的“歷險”
2001年5月8日,王先生將30萬美金存到某銀行昆明柏聯(lián)支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了3個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時,王先生請同鄉(xiāng)謝先生代寫了存款憑條上半部分存款人填寫欄的內(nèi)容。存款憑條上載明,戶名:王先生,期限:3個月,儲種:定期,金額:30萬美元,還寫有王先生的身份證號碼。存款憑條下半部分銀行填寫欄也載明,戶名:王先生,金額:30萬美元,印鑒:憑密。
辦完存款,銀行給王先生的存單上載明,戶名:王先生,存入金額:30萬美元,存期:3個月,年利率:2.75%,支取方式:憑密支取,約定轉(zhuǎn)存。存單背面“儲戶須知”載明:約定自動轉(zhuǎn)存,提前支取的,請?zhí)峁┥矸葑C件,其他事項按《儲蓄管理條例》辦理等事項。
錢存進銀行41天后,2001年6月19日,侯女士、邵女士拿著王先生的存單來到銀行,提前取走了這30萬美元。取款單背面,存款人身份證號及住址、存款人姓名等是侯女士填寫的,存款人證件名稱是邵女士填寫的。取出錢后,侯女士當天就把這30萬美元以自己的名字存進了同一家銀行,隨后再次把錢取了出來。
時隔7年之后,2008年4月1日,謝先生向銀行申請查詢王先生存的30萬美元信息,卻發(fā)現(xiàn)這筆存款早已被取走,謝先生一下子蒙了。
索賠
儲戶狀告銀行歸還30萬美金
30萬美元存款被取走,王先生找到銀行交涉,2008年6月10日,銀行向王先生了解情況。王先生說:“2000年12月份,我的身份證交給謝先生,其他人沒有給過,身份證原件一直沒在我這里,2003年1月,我又重新辦了身份證?!?/p>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2006年10月25日,王先生找到官渡區(qū)檢察院反貪局出具了證明:2000年,官渡檢察院在辦理一起貪污案中,2001年5月9日扣押了王先生的身份證。
身份證被扣在檢察院,存款怎么能被別人取走?王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償30萬美元(按起訴當日即2013年3月25日公布的匯率中間價1美元兌人民幣6.2692元,折合人民幣1880760元)存款,并承擔相應的利息。侯女士、邵女士及謝先生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一審
儲戶身份證原件銀行未審核
五華法院審理認為:大額現(xiàn)金取款時,銀行應按規(guī)定審核存款人或代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據(jù)表明,該銀行在代取款人取款時,僅審查了存單原件及存單的密碼,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審查了存款人的身份證原件,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按照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出具的證明等材料,王先生的身份證原件在侯女士、邵女士支取存款前已被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扣押。同時,邵女士也承認,她和侯女士取這30萬美元時,是拿王先生的身份證復印件取走的。
所以,該銀行在侯女士、邵女士支取存款時沒有盡到審查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應該承擔向王先生履行兌付存款30萬美元本金及相應利息的義務,對王先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于是,五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該銀行向王先生支付存款本金1880760元及利息。
辯解
真相是什么幾方各有說法
一審宣判后,該銀行不服判決,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訴。銀行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guān)規(guī)定,金融機構(gòu)對身份證明僅負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即審核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件與存單上的姓名一致。侯女士及邵女士取錢時,銀行已要求她們依照王先生身份證原件信息填寫了存款人相關(guān)信息。
侯女士說,她去銀行取王先生的30萬美元存款,是基于她與謝先生的特殊關(guān)系,是受謝先生的委托才去取的,她取錢時,銀行已經(jīng)盡到了合法的審查義務,本案與邵女士沒有直接關(guān)系。
邵女士說,她沒有參與取款,對當時的情況不知情。
謝先生說,他沒有委托侯女士和邵女士辦理取款,一審法院判決是正確的。
終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昆明中院審理認為,銀行與王先生的儲蓄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本案存單為憑密支取、存期3個月的定期存單。2001年6月19日,侯女士、邵女士取款時,該存單存期尚未屆滿,依據(jù)《儲蓄管理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guān)規(guī)定,代取款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儲蓄存款,必須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明和儲戶的居民身份證明、存單向儲蓄機構(gòu)辦理支取手續(xù),出具其他身份證明無效。
法院認為,銀行向侯女士、邵女士兌付儲戶存款,應當具備審核存單、王先生身份證、侯女士及邵女士身份證原件及正確的密碼4個前提。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證明》及原審法院調(diào)取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反映,在侯女士、邵女士取款前,王先生的身份證原件已被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從謝先生處扣押。侯女士、邵女士憑王先生身份證復印件也可準確填寫儲戶的身份信息,在公安機關(guān)所作筆錄中,二人均陳述取款當時是使用王先生身份證復印件的事實。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就此事諸多疑問,聯(lián)系了訴訟各方的代理人、當事人均拒絕了記者采訪請求,此事的許多細節(jié)成了謎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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