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對有社會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暫時地限其人身自由,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穩(wěn)定。那么,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疾病,還能夠羈押嗎?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呢?臨時羈押的期限不能超過多長時間?接下來華律邀請劉紹康律師為您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看守所對下列兩種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二是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fā)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惡性極大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近年來,由于監(jiān)所羈押人員死亡事故時有發(fā)生,上級問責力度加大,導致看守所對一些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愿收押甚至拒絕收押。看守所不愿收押的疾病有以下幾類:第一類是高血壓、心臟病等心腦血管患者;第二類是一些為逃避被羈押而故意吞吃刀片、針、釘?shù)犬愇锏?第三類是肢體受傷正在治療的,等等。看守所為減少事故危險和工作負擔而擅自擴大不予收押的范圍,造成以下問題:第一,造成一些應當被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未予收押,影響了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第二,一些屢犯、慣犯自恃身體有病,看守所、監(jiān)獄不予收押、收監(jiān)而有恃無恐,繼續(xù)犯罪,對社會造成極大危害。
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guī)定看守所羈押期限,但對每個階段及情況作了具體規(guī)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不超過8個月零7天。《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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