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專家 2022-09-02 00:09 發(fā)表于遼寧
作者:路誠
如何準確區(qū)分多人故意傷害行為與單方聚眾斗毆行為的性質(zhì)
裁判要旨
在司法實踐中,要準確區(qū)分多人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與單方聚眾斗毆行為的性質(zhì),需要在犯罪客體、主觀方面等進行精準把握。聚眾斗毆罪的犯罪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行為人主觀心態(tài)上一般是出于為了爭霸一方搶占地盤,或為了報復他人,或為了尋求刺激等公然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犯罪動機;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觀方面一般是傷害他人的故意,犯罪動機可能多種多樣。
基本案情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8年4月13日3時許,被告人廉某某因懷疑其妻子英某某與被害人毛某有不正當關系,遂與毛某相約在天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御景園小區(qū)附近見面,并通知被告人李某一同前往。李某電話糾集被告人楊某1、花某某,共同毆打毛某,致毛某身體多處輕傷、輕微傷。公訴機關認為,李某、廉某某、楊某1、花某某應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審期間,原審被告人李某、楊某1、廉某某、花某某及其辯護人均不同意本案定性為聚眾斗毆罪,認為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2018年4月13日凌晨3時許,原審被告人廉某某因懷疑其妻子英某某與被害人毛某之間存在不正當交往,與毛某相約在天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御景園小區(qū)附近見面,廉某某通知其表弟李某陪同前往。李某自行聯(lián)系楊某1、花某某前往,并告知二人聽其指揮。到達現(xiàn)場后,李某從其駕駛車輛的后備廂中取出一把水果刀交給楊某1備用、取出一根鐵棍自持,等待毛某到場。
毛某到達后與廉某某發(fā)生口角,廉某某踹了毛某一腳、打了毛某一個耳光,并招呼李某等人前來毆打毛某。李某見狀,向楊某1、花某某下達毆打指令,楊某1、花某某旋即追擊毛某,毛某奪路而逃,在逃走過程中摔倒在地。楊某1追上來后,使用水果刀砍傷毛某的腿部、胳膊等處,花某某對毛某拳打腳踢,李某駕車趕上后使用鐵棍毆打毛某腿部等處并踢踹后背。廉某某趕到毆打地點后,阻止李某、楊某1、花某某等人繼續(xù)實施毆打行為。后李某、楊某1、花某某將毛某帶至北塘碼頭附近,廉某某亦駕車前往。廉某某與毛某交談過程中,李某、楊某1、花某某再次毆打毛某,后被廉某某再次阻止。事畢,廉某某要求李某、楊某1、花某某將毛某送往醫(yī)院救治,三人將毛某帶至天津市第五中心醫(yī)院門口后離開。
2018年4月26日,李某、楊某1、廉某某、花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經(jīng)鑒定,毛某左腓骨粉碎性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頭部損傷、胸部損傷及左手拇指近節(jié)指骨粉碎性骨折的損傷程度分別為輕傷二級;面部、肢體挫擦傷、肢體創(chuàng)口、右脛骨骨折及雙眼部、鼻部損傷程度分別為輕微傷。四名原審被告人賠償毛某188萬元,并取得了毛某的諒解。
裁判結果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做出(2019)津0116刑終8017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與前罪尋釁滋事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被告人楊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三、被告人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四、被告人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后,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原審人民法院對李某等四人的行為定性有誤為由提出抗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支持抗訴。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與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津03刑終67號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系因家庭婚戀關系等引發(fā)的糾紛,事出有因、目標明確。原審被告人李某、楊某1、廉某某、花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被害人毛某輕傷一級一處、輕傷二級三處、輕微傷六處的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某等四名原審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具有自首、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李某具有前科,糾集楊某1、花某某,手持鐵棍毆打被害人,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楊某1具有前科,用水果刀傷害被害人,對其酌情從重處罰;廉某某具有兩次阻止同案犯毆打行為,并指示同案犯把被害人送到醫(yī)院,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經(jīng)二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予以維持。故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在司法實踐中,多人對一人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與單方聚眾斗毆行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客觀方面均表現(xiàn)為多人毆打了一人,犯罪后果均為導致被害人受傷的結果。對這類案件的定性分析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本案即屬于這類案件中的典型案件。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對原審被告人李某、楊某1、廉某某、花某某四人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還是聚眾斗毆罪。我們認為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理由如下:
一、李某等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身體健康
聚眾斗毆罪和故意傷害罪主要的區(qū)別在于兩罪的侵犯客體不同。聚眾斗毆罪規(guī)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jié)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其侵犯的主要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聚眾斗毆行為較多的發(fā)生在公共場所,往往同時造成對公私財產(chǎn)和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但其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由于行為人公然蔑視法紀和社會公德,公然向社會挑戰(zhàn),破壞公共秩序。[1]故意傷害罪規(guī)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所謂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
本案案發(fā)地點確實處于濱海新區(qū)繁華街道,屬于公共場所,但是案發(fā)時間發(fā)生在2018年4月13日凌晨3時許,當時行人、車輛都非常稀少。現(xiàn)有證據(jù)尚并不能證實李某、廉某某、楊某1、花某某公然蔑視法紀和社會公德,公然向社會挑戰(zhàn)。李某等四人為了教訓毛某而深夜對其實施的毆打行為侵犯的主要客體是毛某的身體健康,而非社會公共秩序。
二、李某等人的主觀心態(tài)中沒有公然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犯罪動機
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另外一個重要區(qū)別在于主觀方面不同。聚眾斗毆罪行為人的主觀心態(tài)上一般是出于為了爭霸一方搶占地盤,或為了報復他人,或為了尋求刺激等公然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犯罪動機。故意傷害罪行為人主觀方面一般是傷害他人的故意,犯罪動機可能多種多樣。
本案起因于廉某某懷疑毛某與其妻子英某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廉某某與毛某相約見面的主觀心態(tài)是想解決問題。見面之前糾集李某時的主觀心態(tài)是為了教訓毛某、防止自己吃虧。李某主觀心態(tài)是幫助其表兄廉某某教訓勾搭嫂子的毛某,楊某1、花某某的主觀心態(tài)是幫助好友李某毆打他人。四人主觀上均為傷害他人的故意,并沒有搶占地盤、尋求刺激、報復他人等公然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故意。
三、對李某等人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符合相關座談會紀要精神
2011年9月27日發(fā)布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辦理聚眾斗毆案件座談會紀要》第二部分明確載明,聚眾斗毆罪是從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新罪名,因此此罪的主客觀要件與“流氓罪”有著一脈相承的特征。認定聚眾斗毆罪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既要注重對外部行為特征的分析認定,更要注重對主觀故意的考量,防止客觀歸罪……聚眾斗毆罪主觀上往往出于尋仇、報復、泄憤等不良動機,目的是壓制、震懾他人,維護、樹立本方威信,逞強好勝、稱霸一方,本質(zhì)是蔑視、挑釁社會公共秩序。上述特征與多人實施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普通民間糾紛引發(fā)的一般斗毆行為具有本質(zhì)區(qū)別,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qū)分。對因普通民事糾紛引發(fā),事出有因,目標明確,殺人或傷害故意明顯,不具備前述主觀特征的多人實施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應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防止將聚眾斗毆罪泛化為新的“口袋罪”。
本案起因于廉某某懷疑毛某與其妻子英某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屬于事出有因;本案廉某某等人要教訓的對象明確,就是與其在妻子微信聊天的毛某,與毛某一同到達現(xiàn)場的王世林并沒有受到毆打,屬于目標明確。綜上,原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事出有因、目標明確”恰當,應該與本質(zhì)上蔑視、挑釁社會公共秩序的聚眾斗毆罪相區(qū)別,故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四、本案不屬于故意傷害罪與聚眾斗毆罪的想象競合犯
有人認為,本案中廉某某為發(fā)泄私憤、報復毛某,糾集多人,李某等四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同時亦構成聚眾斗毆罪,屬于故意傷害罪與聚眾斗毆罪的想象競合。但是由于本案中李某等人屬于持械聚眾斗毆,故應該按照聚眾斗毆罪對上述四名被告人定罪量刑。但是,經(jīng)過審理查明,廉某某只是糾集了李某,事前對李某糾集楊某1、花某某并不知情。故本案不能認定為廉某某事前糾集多人。廉某某只是在打斗現(xiàn)場才發(fā)現(xiàn)李某又糾集了楊某1、花某某到現(xiàn)場。另外,本案因家庭婚戀糾紛引起,廉某某等人目標非常明確,就是要教訓毛某,防止毛某再與英某某聯(lián)系,確系事出有因、目標明確;本案案發(fā)于2018年4月13日凌晨3時許,當時行人、車輛都非常稀少,談不上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綜合上述理由,本案沒有侵犯社會公共秩序,不構成聚眾斗毆罪,亦不屬于故意傷害罪與聚眾斗毆罪的想象競合。
五、對類似行為定性為故意死傷害罪有案例支持
我們通過類案檢索,發(fā)現(xiàn)《刑事審判參考》第507號指導案例與本案類似。該案基本案情為:被告人王立剛、王立東、何立偉、馬加艷等人于2006 年10 月6 日中秋節(jié)晚上一起吃飯喝酒。次日凌晨2 時許,王立剛與胡樂發(fā)生口角,胡樂揚言還要回來算賬。王立剛等人準備了剔骨尖刀、菜刀等以防不測。胡樂糾集朱峰等六七個人拿著炒菜鐵鏟、飯勺等前往打架,最終致多人受傷、朱峰死亡。
在該案中,雙方參與互毆的人數(shù)均超過了三人,形式上符合聚眾斗毆罪的客觀特征。但從主觀上看,以胡樂為首的一方持械主動進行挑釁,被告方的被動性較為明顯,最初并沒有非法侵犯胡樂一方的意圖。王立東作為老板不僅沒有對在場的人提出參與斗毆的積極要求,反而前后兩次對王立剛等人進行勸阻,并表示如果胡樂不來挑釁,不能主動去惹事,還是做生意要緊。在胡樂一方過來挑釁時,王立東仍進行說和??梢?,被告方缺少報復、爭霸等流氓動機和目的,如認定為聚眾斗毆罪,則是片面重視了被告人的客觀表現(xiàn),忽略了被告人的主觀心態(tài),不符合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定罪原則。
結合上述案例,查明被告人的主觀心態(tài)對區(qū)分故意傷害罪與聚眾斗毆罪至關重要。結合本案,李某等四人的主觀心態(tài)均沒有流氓動機和目的。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本案宜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綜上,本案對李某等四人的行為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妥當?shù)摹?/p>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路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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